諾華製藥公司試圖削弱保護人民健康的印度專利法

瑞士跨國製藥廠諾華公司(Novartis)於九月六日到印度最高法院,又一次試圖削弱印度專利法中一項保護公共衛生的重要條款,這項條款是特設用以防止製藥公司妄將已知藥物申請專利。國際醫療人道救援組織無國界醫生表示,諾華公司此舉如果成事,將對廣泛發展中地區要獲得可負擔藥品,造成災難性的影響。

無國界醫生在印度的「病者有其藥」運動經理孟甘妮(Leena MENGHANEY)說:「諾華公司正試圖束縛印度各專利局,希望令它們不能拒絕發專利予那些只有些微療效改進,但卻以新形態出現的已知藥物。」她續說:「印度目前的(專利)制度並不完美,但確實能防止藥廠每次把一種已知藥物弄個新形態或新用法,就再次不公平地取得二十年的壟斷。諾華公司意圖使這一保護條款變得毫無意義,不顧如此做法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後果。」

諾華公司對印度專利法第三章(第四條)提出異議。這項條款與專利法中的其他條文都指出,對於一種已知藥品的新形式,除非那種改變(對於該領域的技術熟練人員而言)並不是顯而易見,而且與現有藥物相比其療效明顯提高,否則不能被授予專利。當印度履行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其中一項義務,於二零零五年引進藥物專利時,它力求在私有專利權和公共衛生的需要之間取得平衡。

諾華公司如果為了取得抗癌藥物伊馬替尼鹽的專利權,而導致專利法第三章(第四條)的解釋遭削弱,印度就會被迫發出相比印度政府現有或國際貿易條例規定要多很多的專利權。此舉將導致許多基本藥物仿製藥品的競爭終止,而這些藥物在印度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價格,也將居高不下。

無國界醫生「病者有其藥」運動總監安格爾(Dr. Tido von Schoen-ANGERER)說:「由於印度是發展中地區的可負擔和優質藥物的主要來源,事件影響將遠超出印度的國界。這是對發展中地區和所有病人的實在威脅,受影響的不止於首當其衝的印度癌症病人。」

孟甘妮說:「印度專利法實行時對保護公眾健康的種種好處,大家有目共睹。多虧了第三章(第四條), 抗愛滋病病毒藥物的適用兒童製劑和固定劑量混合製劑的專利申請均已被駁回。這些重要藥物都需要引入仿製藥競爭,以使價格變得可負擔。」

但第三章(第四條)條款一直以來都讓製藥公司困擾不已。當印度專利局於二零零六年裁定不授予諾華公司甲磺酸伊馬替尼(商品名稱「格列衛」)的專利權時,由於該項申請只是一種已經不可在印度取得專利的舊藥的新形態;此後諾華公司就展開了一系列法律訴訟,尋求宣稱第三章(第四條)違憲。經歷二零零七年敗訴和二零零九年專利上訴失敗之後,諾華公司現在試圖讓「療效」一詞能用某種方法解釋,以容許經過細微改動的舊藥,如甲磺酸伊馬替尼都可以獲得專利。

「德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網絡」(Delhi Network of Positive People )主席岡提(Loon GANGTE)說:「印度專利局和印度法院的決定,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來說,生死悠關。有賴印度仿製藥藥廠製造的可負擔愛滋病藥物和其他基本藥物,我們才得以維持生命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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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